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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帮扶政策文件摘录(一)

日期:2023-03-24

1.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继续实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122

2.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关注因病刚性支出较大人群,建立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和精准帮扶机制,主动发现、及时跟进,做好救治、康复等健康服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122

3.加强综合救助和帮扶。乡村振兴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充分用好各级衔接资金,对有劳动力的因病返贫风险家庭,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贴息、公益岗位补助等项目,多渠道增加患病家庭收入。鼓励各地创新工作举措,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大病重病患者家庭救助帮扶,有组织、有计划地帮助有需求、符合条件的患病家庭发展生产,减轻疾病费用负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1)615号)

4.各区县医保局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自付费用达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标准2倍及以上(2022年标准为 14000元及以上)的人员(包括脱贫户和一般农户),及时推送给区县乡村振兴局。区县乡村振兴局开展信息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区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精准落实帮扶政策。对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在标注风险消除后12个月内继续落实医保帮扶政策,纳入有关数据统计和调度,确保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8号)

5.将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重点对象,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122

6.已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33个病种,定点医院原则上保持不变。按照“两定一加强”(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原则,将大病专项救治模式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3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122

7.落实《重庆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要求,推进精品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四类重点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2122

8.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9.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60%。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66

10.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除国家和市级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县政府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11.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 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 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12.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13.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14.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慈善组织应依法公开慈善医疗救助捐赠款多使用信息,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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