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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支持政策衔接的政策文件摘录

日期:2022-03-18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3.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时予以倾斜支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支持,过渡期内,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不得挪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5号)

4.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5.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6.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7. 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8.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9.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10.加强宅基地管理,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11.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12.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13.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14.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15.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土地政策的衔接,推动简化农村公路用地、环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21号)

16.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

17.推进合川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1号)

18.稳慎推进永川区、大足区、梁平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1号)

19.新编区县和乡镇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20.过渡期内专项安排脱贫区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21.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

22.适时适度依法依规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积极支持重大康养项目、文旅项目建设。《关于印发<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3号)

2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东部转移产业等企业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增存挂钩”的有关原则配置计划指标。《关于印发<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 〔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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