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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投入衔接的政策文件摘录

日期:2022-02-10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2.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4.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5.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6.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7.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支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8.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9.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10.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

11.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12.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13.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14.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

15.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16.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如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资金,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30%、工作创新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用于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资金,民族地区按少数民族人口30%、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辖民族乡区县和散居区县按民族乡个数、政策及当年重点任务、绩效等考核结果;用于以工代赈任务的资金,相关区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效果30%、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情况30%、劳务报酬发放等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用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任务的资金,产业发展40%、基础设施建设30%、创新发展2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

17.区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

18.市级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区县可从市级以上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解决。《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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