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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文件要点(2020年1—7月)

日期:2021-03-10

    (一)   国家政策要点

1.《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

1)继续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用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强化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效投入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2)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执行。抓紧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备工作,因疫情防控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后延(最迟不晚于4月底)。

3)对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县,还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4)各地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各地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解决,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5)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坚守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的初心,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完善减贫带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

(二)市级政策要点

1.《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渝扶组发〔202015号)

1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4年、2015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2)工作步骤。①资产清理(2020725日至1031日)。33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区县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时间上由近及远、事项上先易后难的方式,首先由财政、扶贫部门清理资金,然后由资产管理部门逐步做好扶贫资产清查、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总体完成情况于115日前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之后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清理应于8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管理子系统上线后,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录入相关信息。自2021年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规定,村集体扶贫资产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国有扶贫资产每3年清查一次。②复查核实(2020111日至30日)。根据各区县扶贫资产清查登记结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聘用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上报工作数据进行核实核查,形成登记资产核查或评估报告,最终确定全市资产底数。自2021年起,每年组织对上年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复查核实。③强化管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扶贫资产营运研究,选择3个左右的区县开展扶贫资产营运试点,探索优化扶贫资产营运路径和方式。鼓励各区县自行开展试点,市级于2021年上半年总结经验,推动扶贫资产管理营运规范化、制度化。

2.《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016号)

1)扶贫资金拨付文件、相关政策文件、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要及时完整公告公示。各区县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扶贫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的区县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对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账核算,严禁将资金从扶贫资金专户调入国库一般户,严禁将非扶贫资金调入扶贫资金专户。

22020年市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增幅,将确保高于中央下达我市的专项扶贫资金增幅,资金分配向深度贫困地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各区县安排的本级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不少于上年。

3)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要求,在政策范围内精准规范使用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驻乡、驻村工作经费以及脱贫攻坚普查相关经费,不得用于对失能弱能贫困群众之外的其他对象进行简单发钱发物和简单入股分红。贫困区县可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各区县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口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4)鼓励区县加大非扶贫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推进一般农户危房改造工程,保障脱贫攻坚普查经费,探索农村边缘贫困人群扶持政策,市级将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区县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对区县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内容。

3.《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渝扶办发〔202011号)

1)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4.《坚决保障脱贫攻坚任务圆满完成扎实推进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六条措施》(渝扶组办发〔202014号)

1)优化调整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全面准确评估疫情影响基础上,重点谋划有助于贫困群众增收的短平快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带动能力强的就业支持项目,直接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两不愁三保障”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可简化项目入库程序。个别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可经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先入库、先组织实施,但事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2)依法优化项目审批和招投标流程。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整合优化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必须报区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审批时间压缩一半。

3)严格执行《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20198号),按照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代理方务必在第一时间开展代理活动,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对于财政支持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4)全面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区县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严密组织现场实施,不得擅自停工停产,按照任务时间节点保证项目如期完工,对于无故造成项目延期完工的纳入企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拨付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一律按最高限执行,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启动后可直接拨付50%的启动资金,进度过半的可拨付80%的进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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