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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义务教育有保障”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27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相关规定,我们精确制定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精准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

  (一)全面实施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二)依法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同时将流动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读尽读,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三)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力度。按照义务教育“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区县出台“一区(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同时,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控辍保学季报告制度,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精准掌握适龄儿童入学就读和劝返复学情况,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为确保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兑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承诺。

  (一)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是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级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二是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及作业本、初中学生教辅材料。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90元,普通初级中学校(含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80元。按照国家规定,扣除循环教材循环部分以外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地方教材,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34元,普通初级中学校每生每年4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教辅材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作业本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三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范围比例保持在寄宿生的55%,建立起了非寄宿贫困建卡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机制。

  (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资助政策。统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学校不得向学生个人发放膳食补助资金,严禁“先收后退”伙食费。市级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膳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补助资金由区县直接拨付学校。

  (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实施生活补助,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

  (四)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对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中除区县城区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儿童、特殊困境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参照国家试点区县标准,向学生供应完整午餐。

  三、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保障举措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2016年起,建立起“经费可携带、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市教委按照市政府要求,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发展经费有保障。

  (一)统一全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小规模和寄宿制学校增加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一是统一确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时进行调整,在全国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提高生均公用经费100元,达到小学700元,初中90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二是适当提高了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按照寄宿生人数生均200元额外安排公用经费。三是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按照不低于100人规模预算公用经费。四是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五是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区县,确保补助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级财政结合校舍维修改造、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项目,对各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保障支持。2014-2018年全市实施了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项目,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2019年起,将启动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计划,主要解决消除城镇“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三)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市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区县全面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

  (四)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加强乡村教师教师补充办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计划,缓解乡村学校教师紧缺问题。二是改善乡村教师生活住宿条件。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教师周转房建设工程,确保乡村教师“留得住”,安心从教。三是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保障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培训经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预算用于教师培训,市级实施“国培”、“市培”计划和义务教育中小学领雁工程项目,重点向贫困区县和深度贫困乡镇倾斜。

  (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63639741,***********)

  (文件来源:《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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