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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日期:2018-12-18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力以赴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问题,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底线要求。2015年以来,我市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主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房重建、地灾避让搬迁、残疾人危房改造等予以保障。现就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如下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农村危房

  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将农村房屋危险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B级视为住房安全,C级、D级视为住房危险。《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C级、D级危房作了如下定性: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机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农村危房鉴定方式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将危房评定办法分为定性评定、定量鉴定:定性评定是指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主要手段是目测观察;定量鉴定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构件危险性鉴定(分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二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三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主要手段是依靠仪器、设备测量测试,进而分析相关数据后综合得出结论。

  为进一步提高精准鉴定农村危房危险等级,2018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建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精准鉴定的通知》,明确农村危房鉴定分为两种形式开展:一是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建管、质监、安监等职能科(站)室,建筑设计院、建筑企业等机构单位抽调人员,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住房安全简易评定办法>的通知》技术要求进行危房鉴定培训,随后开展具体鉴定,将鉴定结果填写《重庆市建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二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农村危房改造概念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按照最贫困群众、最危险房屋的原则,以居住在农村C级、D级危房中的贫困群众为主要对象,通过拆除重建、修缮加固的方式,达到满足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居住安全的目的。把握农村危房改造内涵的关键在于“三最”:帮助住房最危险(指农村C级、D级危房)、经济最贫困群众(指建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实现最基本居住功能)。

  四、如何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口;只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农户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中的其中一类;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无房户;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残疾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的,视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对象的身份认定,以当年村委会评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的农户身份为准。

  五、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居)委会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经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进行监督。

  4.张榜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通过手机信息推送、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本村所有农户告知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贫困类型、危房等级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

  六、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管理

  (一)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

  对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建筑工匠,各区县必须严格进行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建立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数据库,供农户自主参考选择,并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要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工匠“黑名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涉黑涉恶行为要依法追查责任。

  (二)日常施工巡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原则上应抽取至少30%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三)施行综合单价控制价制度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须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基础、墙体、梁柱、门、窗、屋顶等农村危房改造具体项目,制定详细的综合单价控制价,经本级财政评审中心、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等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确保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乡镇村社、施工方、农户等对改造项目、质量、数量等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作为资金补助依据。

  (四)竣工验收

  改造后的农村危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符合要求;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建筑面积满足政策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一是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二是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竣工验收表,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七、补助资金管理

  各区县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对于贫困程度较深、自筹资金压力较大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各区县可适当提高竣工验收前的补助资金支付比例。

  八、档案管理

  各区县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房屋安全评定报告、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资金发放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表等资料。

  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培训会议,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录入工作进行专题培训。督促各乡镇(街道)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对系统中重复的、不完整的、不真实的农户档案,要全面及时进行处置。

  九、政策宣传

  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制作并全面推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确保所有危改户都知晓政策。“政策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条件(含住房条件和经济条件)、评定程序、公示环节、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方式、举报电话等。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获批对象函告制度。区县审批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拟补助对象,告知审批情况、补助资金和建房要求等事项,并对告知函收达情况进行跟踪。确因农户外出等原因无法送达书面通知的,应电话告知户主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做好记录。

  各区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要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查询和反映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十、补助资金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级分类补助,2011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市农村C级、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

  (一)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贫困区县部分平均每户补助0.85万户)

  (二)D级危房改造:国家、市、区县三级财政合计每户补助3.5万元,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7个区:中央财政补助0.75万元/户、区级财政配套2.75万元/户,市级财政不补助。

  (二)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綦江区、大足区7个区:中央财政补助0.75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0.65万元/户、区级财政配套2.1万元/户。

  (三)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23个区县:中央财政补助0.75万元/户、市级财政补助1.35万元/户、区县级财政配套1.4万元/户。

  (政策来源:市扶贫办、市建委关于开展建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精准鉴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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